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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的矛盾
更新时间:2014-11-02 15:50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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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「内容提要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,税务体制的深化改革,税务部门已成为企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。因此,会计报表在不妨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,尽可能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,应该成为会计报表的目标之一。但是,从会计报表反映税务信息的方法来看,我国当前有些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一些矛盾。本文就这些矛盾,提出自己看法和解决问题的建议。这些建议对财税工作和理论研究都有一定指导意义。
  「关键词」会计准则/税务处理/所得税/增值税/营业税
  「正文」
  一、会计假设与所得税的矛盾
  我国所得税的计征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,在一定期间内,其所取得的所有所得,扣除税法允许的咨询开支后,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计征。因此,我们在计征所得税时,所依据的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假设是咨询的。但是,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,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之际,我们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时功效的经营方式,如承包经营等方式。而这些经营方式,由于其不规范性,在依据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假设计征所得税时,会产生一系列问题。首先,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而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;但承包经营却相反,只确认承包经营者个人而不确认法人。其次,在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,是以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,而承包经营者却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。因此,当纳税经营期与承包经营期不一致时,就会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。例如,有一家企业给某个人承包,承包期为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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